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19号
当事人名称: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8UXF1A8U
住所: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圣发西路高港大道何厝村后林111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对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线站房地面上存放有一桶在线监测废液,但未张贴危废标识。在危废贮存库内发现有一堆约20个废塑料空桶,但未张贴危废标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2025年8月20日、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9张、视频5段(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具体未设置标志的时间);
3.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但已完成整改);
6.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保检查整改完成情况的说明》、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8月21日对不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7.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审批);
8.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所在区域未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
9.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江阴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关于福建华东水务有限公司福清江阴分公司业务转移的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
10.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11.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份(证明你公司已与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危废处理处置合同,并有将产生的废润滑油、质检残液转移给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12.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13.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4.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5.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新港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16.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2025版)复印件1份(证明废润滑油桶、质检残液(实验室废液)桶属于危险废物);
17.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表1份、《首违不罚情形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相应的共性、个性裁量因子及自由裁量结果、首违不罚情形的具体内容);
18.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云环境执法平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自2025年8月20日往前推算两年有1次违法行为(包含本次));
19.2025年9月2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19号),明确告知你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将《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代入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元整(¥201000.00)罚款。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2个月)、并及时改正(整改时间为8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第二点序号8“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 。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