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33-1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福建分局
法定代表人:黄金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0007356516648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车冬9号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福州市长乐区国际机场南侧的魁身头山上的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保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
2.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2张(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
3.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事实);
4.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的法人主体资格及注册信息);
5.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7.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单位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8.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评审批意见及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情况);
9.2025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防雷工程设计图(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北京—厦门航路改造工程福州二次雷达站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10.2025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行政处罚情况);
11.2025年9月25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12.2025年9月2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自由裁量的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应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万元)罚款。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33-1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至2025年10月31日止,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鉴于你单位本次属于初次违法,自主验收材料中的监测数据,满足《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单个项目控制限值要求(功率密度6min均值≤0.08W/m2,时峰值功率密度≤80W/m2),对周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单位及时改正,自主验收工作正在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2.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