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5-09-26 17:07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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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精神。2025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95元/月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75.5元/月(2195元/月×90%)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317元/月(2195元/月×60%)

  县(市)区、高新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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