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60号﹚精神。2025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95元/月,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75.5元/月(2195元/月×90%)。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即1317元/月(2195元/月×60%)。
请各县(市)区、高新区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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