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日期:2025-11-05 16:07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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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受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文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交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应提供发生事故的详细调查报告并加盖公章(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上下班途中的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写明职工上班地点、居住地点、上下班时间、交通工具、行经路线、事故详细过程。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次就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如有住院),以上各提供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7、职工受伤当月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签到记录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

  8、非本人申请提供的授权委托材料(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来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认定其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体现案件原因、经过的结论性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

  2、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上下班路线平面图、住宅权籍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原件;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及其他证明如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4、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 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需迳直送往医院抢救证明材料);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证书(证明)。

  备注: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用A4纸格式;

  2、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经确认后应当加盖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

  窗口咨询电话:83926779

  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