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榕政综〔2017〕1768号)、《“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租赁住房租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人社规〔2025〕2号)有关规定,自愿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保障住房。经复核保障家庭成员在四城区名下有房产的,不再符合租赁保障条件。
经核查、公示,现重新核定21户保障家庭的保障标准(见附件1),取消16户家庭保障资格(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D型保障对象调整保障标准名单
2.福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C、D型保障对象取消资格名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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