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金纶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情况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金纶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排污权核定相关材料,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其排污权进行了核定,核定结果详见附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5年9月25日-10月1日
联系电话(兼传真):87337830
通讯地址:福州市高桥路69号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层
邮编:350000 电子邮箱:139112369@qq.com
附件:福建省金纶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金纶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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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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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 |
建议初始排污权 |
吨/年 |
2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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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3-N |
建议初始排污权 |
吨/年 |
2.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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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 |
建议初始排污权 |
吨/年 |
262.29 |
其中一、二期热媒站 3 台 2160 万大卡 (2用1备)燃煤导热油炉的初始排污权为73.92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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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类可交易 排污权 |
吨/年 |
53.01 |
实施一、二期热媒站 3 台 2160 万大卡(2用1备)燃煤导热油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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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
建议初始排污权 |
吨/年 |
327.86 |
其中一、二期热媒站 3 台 2160 万大卡 (2用1备)燃煤导热油炉的初始排污权为102.9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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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一类可交易 排污权 |
吨/年 |
72.88 |
实施一、二期热媒站 3 台 2160 万大卡(2用1备)燃煤导热油炉的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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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效期限 |
初始排污权有效期为核定之日起5年;可交易排污权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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