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推动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 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市目前实施的节能降耗项目补助和绿色发展建设奖励政策,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福州市“十五五”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提升制造业能效水平和资源综合利用,在总结“十四五”以来政策落实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和今年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5号)精神,参考借鉴近年来兄弟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原市级节能政策进行修订,制定印发《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150吨标准煤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二)大力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规模化高效综合利用,对产能达55%及以上项目,投资额达100万元,且资源综合节约率达20%及以上,按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投资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鼓励服务企业深挖节能潜力。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装备和产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每家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四)强化标杆企业提速绿色转型
1.对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级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2.对省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企业、绿色工厂分别再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3.对国家级和省级低零碳工厂,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省级零碳工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低零碳工业园区,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符合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对国家“无废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配套奖励。
5.对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三、实施期限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四、建议及投诉
有关我市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建议或意见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市工信局反映或投诉:
联系电话:0591-83258331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