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 号
- 5148455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1号
- 编 号
- 35001223X202500021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处罚事由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州大皇家艺术摄影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MA35******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
- 序 号
- 5148455
- 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 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1号
- 编 号
- 35001223X202500021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福州大皇家艺术摄影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
- 整改期限
- 91350100MA35******
- 救济途径
-
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备注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序 号
- 5148455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侯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1号
- 编 号
- 35001223X202500021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项目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建设单位名称
- 福州大皇家艺术摄影有限公司福州高新区分公司
- 审批结果
- 91350100MA35******
- 备注
-
闽侯县消防救援大队
- 救济途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生效日期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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