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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6-2702-2019-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2019-03-20
  • 标    题: 福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粮检〔2019〕71号
  • 发布日期:2019-03-2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通知
榕粮检〔2019〕71号
来源:粮食局 时间:2019-03-22 15:14
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粮食局),局属有关企业,市粮油质检站,省级储备粮有关承储企业:

  我市是2018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试点地区,在 365体育投注:和省政府具体指导和要求下,已顺利完成试点工作。2019年,全国全面开展大清查工作,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个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粮检20194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2019年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数据分解登统工作

  所有统计报账单位按国家统一要求,做好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工作,严格审核,及时逐级上报。

  二、做好库存变动情况检查

  (一)企业自查。各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含动态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对2018年9月底至2019年3月31日24时期间,粮食库存变动情况做好自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4月25日前逐级报送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新增入库部分,对实物数量进行丈量检查,做好自查工作底稿。新增入库粮食验收检验在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作出的,可直接使用验收检验报告;验收检验在2018年9月底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由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有质量检验结果复印件,与《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检验结果表》(附件1),于4月10日前一同报送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所有自查结果,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大清查专用软件,提交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审核无误后,提交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

  (二)市级抽查复核。我市辖区内政策性粮食原则上不纳入本次省市普查范围,辖区外代储的政策性粮食,根据属地原则委托当地检查。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2018年9月底至2019年3月31日24时期间粮食变化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50%。抽查复核阶段,各新增货位原则上不得熏蒸。一旦发现以熏蒸之名规避检查的,严肃追责处理。市大清查协调机制办5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报省级协调机制办。

  (三)加强问题整改。各承储企业、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如实建立发现问题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强化问责力度。大清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粮权所属的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粮检201942号),请到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下载:http://lsj.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ghjh/201903/t20190312_4783626.htm

  附件 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

         检查检验结果表

  联系人: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

  黄楚楚,电话83202993,电子邮箱:68244663@qq.com


福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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